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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造弓箭衣甲奏议1162年9月 宋 · 王之望
 出处:全宋文卷四三五四、《汉滨集》卷六 创作地点:四川省成都市
臣辄效愚忠,上冒宸听,其所陈述,实蹈危机。
感两宫圣知至深,拔用特达,此身既已许国,宁敢顾避而默默乎?
臣谓方今用武之时,将帅专任,军中有阙,何患其不自言?
朝廷事量度应副足矣,何必他人更为之请?
吴璘谨畏体国,自不肯过当须求,他将闻之,岂免轻有邀索?
此门一开,臣恐朝廷异日不胜其应。
宣抚虞允文见得此军果须衣甲,则合密具事因,泛乞制造,以备缓急,而令吴璘量数取拨,不宜便指此一军而有请也。
虞允文既罢买马,又所招效用不多,而带行钱物无所归附,故欲用以造甲。
谓此二万弓箭手虽非吾招,俾得吾甲而后为用,亦与招军无异,而不问其人之未可用,甲亦未至阙少也。
今年八月间,虞允文累檄总领所宣抚司已交甲库中取甲三千九百馀副,以为所招效用之用。
臣为关宣抚司,而吴璘尽数拨与。
十月五日主管宣谕职事,以此甲无用,遂尽还与
允文既知吴璘下弓箭手阙披带,何为虚占上甲而不与也?
虞允文初到蜀中,力主姚仲
败事,恐吴璘有言求,所以百方慰悦之。
举隅可见,如前日衲袄一事是也。
初,臣在总领所,与吴璘商议,虑士卒寒冷,乃进期于七月内支衣,令逐家制造冬服,足以卒岁。
虞允文忽遣属官任慥密谕制置王刚中,令科下四川造衲袄四万领,民间所费百馀万引,郡县骚然。
臣谓若诸军阙衣,则宣抚见在军前,与士卒同其暴露,自当来告,乃移牒制置司及诸路漕臣,未得制造;
而会问宣抚司,若果须此,总领所当以官钱制造,不以扰民。
总所去军前为近,般运差省,州郡为之,则劳费数倍,而仓卒之际,并缘为奸,何所不至?
会问宣抚司,久而不报。
然此声既出,不可但已,总领所遂以官钱造布衫布裤各六万事与之,并脚钱之类,共只费十五万引,一月而办,送往军前。
吴璘止令于河池寄库,至今未支散,未尽者尚多。
可见当时衲袄之不须作也。
今之造甲,与此何异?
虞允文方赴阙奏事,必须更有献陈,识者皆以为忧。
圣鉴聪明,何所不烛?
但蜀地至远,朝廷必以使人为可信,一误诏令,为害实深。
更在陛下详之、审之。
军戎财赋,国之大事,安危所系,尤当重于听纳。
臣愿陛下取允文前后所奏,试加考覈。
若前之言,后皆可迹,则信而行之。
或听其说而可喜,责其实而无验,则不可以不察也。
臣孤远一身,朝无党援,非不知忤贵近之取祸。
但以事关利害,职在咨询,茍雷同不言,使一方受弊,非臣所以报陛下愿忠之义也。
伏惟圣慈密赐采择,无使臣陷于失身之戒。
须至奏闻者。